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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
发布日期: 2018-12-05     查看:105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_土地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 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 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

  第七条 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 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 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必须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及成图,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若因项目有特殊需要的,成图比例尺可定为1:1000。

  第十二条 地表岩石分布较广、软地基等工程地质较复杂的项目以及需修建山塘水库的项目,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94)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项目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评估。

  以采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灌溉水源的项目,应进行项目区水文地质勘查,或提供已有水文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工程地质勘探评估后,工程地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过高的,建设单位应申请改点或终止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在通过前期审核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进行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行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前期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土地、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初步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进行驻点踏勘,尽可能与项目区地形测绘同步进行。设计人员要与测绘人员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物情况交接,使项目初步设计更加切合实际,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和就项目的耕地质量问题听取县级农业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以下设计成果: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附电子文档;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总体规划图;

  (四)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五)项目投资预算书;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组织的主要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原则:

  (一)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应坚持在工程内容不减少、施工质量不降低、预算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完善和优化。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达到工程招标和施工组织所要求的设计深度的,可直接采用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 项目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规定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筑物安全,保证工程效能正常发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二)设计变更的方案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应比原设计更为优化。

  (三)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方案原则不得增加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变更分为技术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技术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灌排沟渠、泵站、桥梁、涵洞、房屋、道路等工程的基础地质情况以及实地地形与原勘测成果不符,根据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修改建筑物的基础处理设计或小距离地移动位置。或者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作相应调整,整个建筑物的功能不受损,设计标准不降低。

  (2)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设备、原材料采购不到,需要采用其他设备、原材料进行替代,根据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技术参数对建筑物的原设计重新复核、修改。修改后建筑物的功能及设计标准不降低。

  (3)由于施工季节、工期变化,按照原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按时完工或保证工程质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建筑。

  (4)施工期间土地权属调整有困难或为满足当地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移动路、沟、渠的位置,不破坏田块、路、沟、渠原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

  (二)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

  (2)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3)设计标准降低。包括以下情形:降低防洪堤的堤顶高程、减少断面尺寸降低安全标准;减少引灌渠的引水流量,减少断面尺寸,降低灌溉标准;改用次等级的建筑材料等。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强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需修改设计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计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涉及土地权属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涉及土地权属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述单位分别签加意见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技术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须逐级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土地出售 标签: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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