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土地百科>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我要发布 我要推广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自建厂房厂房出租厂房租赁工业厂房工业厂房购买厂房结构厂房结构厂房出租厂房厂房出售厂房出售厂房设计出租厂房厂房验收洁净厂房厂房转让厂房造价厂房招租独院厂房丙类厂房厂房租金厂房拆迁二手厂房净化厂房简易厂房园区厂房厂房规范办公厂房厂房结构求租厂房
相关推荐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发布日期: 2018-11-30     查看:3055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_土地规划

  第五章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 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

  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

  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

  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

  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 技术规范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3、总体规划阶段

  ①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②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③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④ 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6、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3年7月颁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些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①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

  ②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③ 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④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和不同规模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5、公区服务设施

  不同人口规模的不同级别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凡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

  6、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7、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 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取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信、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各类管线应编制综合管线规划。

  居住区规划应有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

  ==================

  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交通,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

  2)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包括:

  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3、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4、自行车交通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l0km计算。

  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5、步行交通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行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城市货运交通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

  7、城市道路系统

  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系统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通畅;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四、《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批准发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2、基本原则。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5)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3、道路绿化规划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5、道路绿带设计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积的l0%。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7、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道路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地下各类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小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规划指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管线综合规划基本要求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地下敷设

  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线路短捷,宜地下敷设。其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者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河底(渠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4.综合管线沟敷设

  本规范规定在配合新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等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5.架空敷设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安全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除可燃、易燃工程管线外,其他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本规范还规定了各类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及其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土地出售 标签: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

温馨提示:本站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影响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相关文章推荐